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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煌市房产管理局与李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房产管理局,李海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865号原告:敦煌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新民,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敦煌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军,男,住敦煌市。敦煌市房产管理局与李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敦煌市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煌市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原告已预交),由敦煌市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唐桂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褚雯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