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煌市房产管理局与李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房产管理局,李海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865号原告:敦煌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新民,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敦煌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军,男,住敦煌市。敦煌市房产管理局与李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敦煌市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煌市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原告已预交),由敦煌市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唐桂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褚雯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