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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金光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金光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吉胜街海关胡同49-1号。负责人:张宗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律,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1966年11月14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上诉人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光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金春秋审判员 张   新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