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文绍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绍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3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焦名源。被告人文绍宇,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22时,被告人文绍宇在海口市××区,以人民币200元向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文绍宇处扣押毒资200元、手机1部,从陈某某处扣押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称量及鉴定,从陈某某处扣押的1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绍宇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文绍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绍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海洛因0.07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伍惠兰法官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王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