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辖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新全、张娟与崔亚军、李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全,张娟,崔亚军,李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21号原告:赵新全,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泾阳县。原告:张娟,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生,住泾阳县。被告:崔亚军,男,1978年10月8出生,汉族,住泾阳县,村民。被告:李平,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泾阳县。原告赵新全、张娟与被告崔亚军、李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赵新全、张娟诉称,为了其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在两被告胁迫利诱下,原告不得已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抵押债权协议,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抵押债权协议,并判令被告交还原告房屋钥匙。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娟是该院在职干警,为保证该案的公正审理,2017年6月15日该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娟是泾阳县人民法院干警,由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易引起当事人及其社会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猜疑。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排除各种不当干扰,打消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应当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