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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辖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启环与吴仁生、叶琴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启环,吴仁生,叶琴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72号原告:张启环,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吴仁生,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叶琴香,女,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张启环与被告吴仁生、叶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吴仁生因生意需要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现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及相应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仁生系其单位退休人员,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吴仁生系庆元县人民法院退休人员,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