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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烨与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烨,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杨烨,男,汉族,1988年7月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住四川省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明(特别授权),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特别授权),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会太路175号。法定代表人:黄仲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烨与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烨依据本院2013年6月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凉中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剩余欠款332309.5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884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分别有车牌号为川WAQ×××号丰田普拉多JTEBL29J775一辆、车牌号为川WE×××0号尼桑牌日产皮卡ZN1032UBL一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公开竞价方式对该车辆在淘宝网网络拍卖平台拍卖,同月22日拍卖成功,拍卖价格分别为155000元、62000元,扣除评估费用,申请人依法领取206015元执行案款,尚余欠款126294.53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欠款100000元,申请人放弃26294.53元欠款。2017年7月11日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川凉中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琪审判员  孙丽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