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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长振与孙德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振,孙德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497号原告(反诉被告):肖长振,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河北省徐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焱,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孙德强,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肖长振与被告(反诉原告)孙德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肖长振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孙德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肖长振与被告(反诉原告)孙德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振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孙德强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肖长振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反诉原告孙德强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赵金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婧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