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催3号申请人: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方桥开发区恒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天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职工。申请人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4435867,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负担。审 判 长 朱新桂审 判 员 张凌燕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