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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催3号申请人: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方桥开发区恒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天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职工。申请人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4435867,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奉化腾力机械制造厂负担。审 判 长  朱新桂审 判 员  张凌燕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