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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行终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魏希强、赵丽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希强,赵丽君,魏希云,刘子富,刘洪,蔡建伟,陈兆勋,刘荣祖,蔡福明,XX平,余金莲,蔡建文,凤庆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行终118号之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魏希强,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丽君,女,汉族,1945年2月28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魏希云,男,汉族,1960年2月2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子富,男,汉族,1935年10月6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洪,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南路四机关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杨红俊,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刚,凤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托代理人杨小泉,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一审原告蔡建伟,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一审原告陈兆勋,男,汉族,1941年6月18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一审原告刘荣祖,男,汉族,1950年12月7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一审原告蔡福明,男,汉族,1952年2月14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一审原告XX平,男,汉族,1929年11月23日生,住云南省镇康县。一审原告余金莲,女,汉族,1948年12月23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一审原告蔡建文,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生,住云南省凤庆县。上诉人魏希强、赵丽君、魏希云、刘子富、刘洪等5人(以下简称魏希强等5人)诉凤庆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9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魏希强等5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魏希强等5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魏希强等5人的上诉,按照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学军审判员  易 文审判员  邹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