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施信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施信勇,施贞强,施强云,施勇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审54号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98号。法定代表人朱训志,区长。委托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鸿羽,男,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施信勇,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鼓楼区。被执行人施贞强,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施强云,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施勇贞,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鼓房征偿字〔2016〕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我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鼓房征偿字〔2016〕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许晟伟人民陪审员 郑叔忠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虹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