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伯员与陈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员,陈志红,戴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陈伯员,男。被执行人陈志红,男。被执行人戴新云,女。申请执行人陈伯员与被执行人陈志红、戴新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32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现已执行了部分兑现款。现经查被执行人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执行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执行,未能执结。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湘1322执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和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康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