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高欢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高欢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703号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南环路东端路北。法定代表人:刘亚平,职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夏丽,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康保县。被告高欢欢,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欢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尚卿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