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勺窝乡。被执行人:王某,女,1996年1月9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鬃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5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华审判员 何睦审判员 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饶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