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峰与杨府、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峰,杨府,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61号申请人:李峰,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杨府,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泉子山村。申请人李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府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的鲁Q×××××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李福旺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鲁H×××××轻型普通货车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府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的鲁Q×××××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期间,由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看管。扣押期限2年(从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杨府、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李峰已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