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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区致恒五金交电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瑞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丛台区致恒五金交电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瑞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致恒五金交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626号鑫港轻纺城A区126-92号,组织机构代码57131526-8。被执行人河北瑞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北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5836265220。法定代表人李江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致恒五金交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瑞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永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红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