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1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岳昌、吴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岳昌,吴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1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岳昌,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吴宝林,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岳昌与被执行人吴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98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宝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岳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宝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代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