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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屠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955号原告:屠某,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朝,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屠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倪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屠某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