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屠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955号原告:屠某,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朝,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屠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倪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屠某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