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意与邹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意,邹纯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146号原告:吴意,男。被告:邹纯莲,女。原告吴意与被告邹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吴意以被告邹纯莲庭外支付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意以被告邹纯莲庭外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