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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立申、师树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立申,师树薇,卢玉梅,刘占锋,张曙光,潘慧敏,卢凤群,吴秋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405号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合欢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88592851D。法定代表人:朱广东,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申,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生,住孟州市。被告:师树薇,女,汉族,1983年9月3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卢玉梅,女,汉族,1971年4月2日生,住孟州市。被告:刘占锋,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张曙光,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生,住孟州市。被告:潘慧敏,女,汉族,1982年3月27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卢凤群,男,汉族,1986年5月28日生,住孟州市。被告:吴秋芬,女,汉族,1986年6月2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立申、师树薇、卢凤群、吴秋芬、卢玉梅、刘占锋、张曙光、潘慧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立申、师树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125‰计息);2、由卢凤群、吴秋芬、卢玉梅、刘占锋、张曙光、潘慧敏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3日,刘立申、师树薇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第1032015111304的小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从原告出借款3.7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月利率8.75‰。被告卢凤群、吴秋芬、师树薇、卢玉梅、刘占锋、张曙光、潘慧敏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原告提供被告刘立申的住址,多次直接送达均找不到认,且经询问查无此人;经告知原告,限期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在限定期限内提供不出该被告准确地址;确属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立申、师树薇、卢凤群、吴秋芬、卢玉梅、刘占锋、张曙光、潘慧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