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9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卫建林与唐才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建林,唐才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727号原告卫建林。被告唐才官。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建林与被告唐才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建林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卫建林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712.50元。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