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绮刚申请执行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3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绮刚,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绮刚(曾用名余磊),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隆昌县黄土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余绮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9万元及违约金、垫付的诉讼费3575元、保全费2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欠隆昌白鹤矸砖厂货款39万元及违约金、垫付的诉讼费3575元、保全费2670元,已支付10万元,定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正;余款于14万元本金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于2017年11月20日一并付清。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6245元未履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远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