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与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238号原告: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三十中心斜对面。经营者:刘伟,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婷,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碧螺山庄5#区1#楼1-105。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与被告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云龙区顺程钢模出租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为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新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