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曾碧璇与柯巧芬、张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碧璇,柯巧芬,张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187号原告:曾碧璇,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榕、李刚杰,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巧芬,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张振远,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曾碧璇与被告柯巧���、张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 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