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7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有泉与单江西、宁波腾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泉,单江西,宁波腾峰物流有限公司,怀来县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397号原告:王有泉,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尚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江西,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宁波腾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677676010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183号3幢3层6号。法定代表人:卓宏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怀来县华顺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730MAO7QRJU5E)。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八里乡东八里村110国道路北。法定代表人:李金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427799X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218号801-806室。代表人:金成伟,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泉诉被告单江西、宁波腾峰物流有限公司、怀来县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泉以本案拟作鉴定后再作全案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江西、宁波腾峰物流有限公司、怀来县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泉撤回对被告单江西、宁波腾峰物流有限公司、怀来县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有泉负担。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