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与贾碧华、贾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贾碧华,贾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02号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卫村广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92861713F。法定代表人:李绍清,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辉,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公司职工。被告:贾碧华,女,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贾华英,女,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碧华、贾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沙文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