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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年法、赵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年法,赵建国,王家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年法,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国,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原审被告:王家青,男,汉族,住莒县。上诉人张年法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国、原审被告王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年法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上诉人赵建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年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年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年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王林林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裴凤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