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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波、张海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张海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波,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汤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抓获,同年5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海阳,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汤阴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波、张海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波、张海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波、张海阳,利用赌博机在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张海阳家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23600余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波、张海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李波、张海阳的刑事责任。李波、张海阳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波、张海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份,被告人李波、张海阳以营利为目的,由李波购买一台捕鱼机放到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张海阳家供他人赌博,由张海阳经营管理,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23600余元,二人平分。另查明,案发后,违法所得已追退。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安阳市公安局安公赌检字(2017)第0007号赌博机检验报告书。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海阳与李波转账记录照片、扣押清单。汤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及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本院(2015)汤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波、张海阳的户籍证明。7.证人张艳涛、张某1、张某2、江某等人的证言内容为:证实在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张海阳家玩赌博机的经过。8.被告人李波、张海阳的供述内容为:证实2017年1月至3月份,李波购买一台捕鱼机放到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张海阳家,由张海阳经营管理,共非法获利23600余元,二人平分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张海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波、张海阳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波、张海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海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违法所得二万三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捕鱼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沈海宝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秦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