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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监利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乐翔龙与朱继新、朱国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翔龙,朱继新,朱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乐翔龙,男,汉族,1974年出生,个体经营,住监利县朱河镇。被执行人:朱继新,男,汉族,1959年出生,个体经营,住监利县三洲镇。被执行人:朱国保,男,汉族,1972年出生,监利县信用社职工,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乐翔龙与朱继新、朱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鄂监利执字第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