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监利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乐翔龙与朱继新、朱国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翔龙,朱继新,朱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乐翔龙,男,汉族,1974年出生,个体经营,住监利县朱河镇。被执行人:朱继新,男,汉族,1959年出生,个体经营,住监利县三洲镇。被执行人:朱国保,男,汉族,1972年出生,监利县信用社职工,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乐翔龙与朱继新、朱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鄂监利执字第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