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玉芬与于跃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芬,于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芬,女,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中油北方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于跃波,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中石油吉林石化北方化工厂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郭玉芬与于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跃波已履行完毕,还清此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