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罗会宏、叶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会宏,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会宏,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叶萍,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身,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会宏与被执行人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