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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罗会宏、叶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会宏,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会宏,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叶萍,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身,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会宏与被执行人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