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0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烁,朱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875号申请执行人赵烁,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雷,男,1982年1月4日出生。关于申请人赵烁与被执行人朱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该(2013)海民初字第17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x号房屋过户至赵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