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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0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烁,朱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875号申请执行人赵烁,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雷,男,1982年1月4日出生。关于申请人赵烁与被执行人朱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该(2013)海民初字第17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x号房屋过户至赵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