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2执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福民与党志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民,党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福民,男。被执行人:党志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民与被执行人党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党志权在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现案件的所有申请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党志权在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及其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候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寇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