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宇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02号罪犯刘宇,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初中文化,原户���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虎刑初字第0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11)常刑执字第0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变;2012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2)常刑执字第56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变;2015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7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刘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5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