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355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人民街鸳鸯金楼,趁金楼工作人员和被害人赵某不注意时,窃取了赵某放置在柜台上的黄金项链,后离开现场。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查获了被盗黄金项链。被盗黄金项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赵某,赵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格为97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益赫价认定(2017)2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项链购买凭证和照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被追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符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