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执15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龙没收财产、汪雪莹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汪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154号之六被执行人:吴龙,男,1988年5月23日生。被执行人:汪雪莹,女,1992年11月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刑核72178148号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吴龙、汪雪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龙报告个人财产并予以没收,责令汪雪莹缴纳罚金2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以(2016)吉07执15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汪雪莹的存款191146.72万元,其家属代其缴纳了剩余的款项8853.28元,判决确定的罚金20万元已执行完毕。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吴龙在被捕前,于2015年6月4日将自有的房屋已出售给他人,其名下无车辆信息,查询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故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刑核72178148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