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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大连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八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峰,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鏸元,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金悦公司主张案涉房屋系金悦公司抵债给案外人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又抵顶给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杰系从案外人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处购买,并提供了抵债协议和《弃权声明》;王杰否认从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处购买,主张系直接从金悦公司处购买,并否认《弃权声明》上签字的真实性,为查明事实,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对《弃权声明》上购房人的签字以及首付款如何支付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学枝审 判 员  刘冬艳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