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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更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曾再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再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51号罪犯曾再生,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于台湾省,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2011)江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再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执行。本院先后于2013年8月1日、2015年7月29日,分别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5142号、(2015)宁刑执字68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再生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曾再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再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曾再生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1月、2016年9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罚金及退赃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再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且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再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