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碧溪与杨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溪,杨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1428号原告:陈碧溪,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杨冰伟,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陈碧溪与被告杨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碧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冰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碧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冰伟偿还陈碧溪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9日,杨冰伟因需要资金周转,出具《借条》向陈碧溪借款20000元。陈碧溪提供借款后,经多次催讨,杨冰伟未偿还。杨冰伟未作答辩。陈碧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11月19日杨冰伟出具载明:“兹向陈碧溪借来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特立此据,借款人杨冰伟(签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6××××7664,借款时间2015年11月19日”的《借条》,因杨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9日,杨冰伟出具载明:“兹向陈碧溪借来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特立此据,借款人杨冰伟(签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6××××7664,借款时间2015年11月19日”的《借条》给陈碧溪收执,向陈碧溪借款20000元。陈碧溪提供借款后,杨冰伟未还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陈碧溪与杨冰伟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杨冰伟向陈碧溪借款后,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陈碧溪请求判令杨冰伟偿还陈碧溪借款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杨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冰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碧溪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榕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