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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37号崔灿与袁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灿,袁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337号申请人:崔灿,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袁远,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黔0627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崔灿申请执行袁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远在外务工,地址不详,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627执3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