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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田水先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田水先,张玉华,田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付永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水先,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玉华,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田得伟,男,汉族,1978年6月5日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田水先、张玉华、田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生效法律处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