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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卫晓峰与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翟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晓峰,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翟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卫晓峰,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小河街055号。被执行人: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北外环冷库院。法定代表人:翟志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翟志喜,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北外环冷库院。本院在执行卫晓峰与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翟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翟志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葛才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