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圣娜针纺织有限公司与亚洲采购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圣娜针纺织有限公司,亚洲采购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初592号原告:杭州圣娜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祥和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俞旦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平,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圣,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亚洲采购集团(ASIANSOURCINGGROUPLIMITED)。住所地:RM601ALBIONPLAZA2-6GRANVILLERDTSTKL(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加连威老道2-6爱宾商业大厦***室)。诉讼代表人:NIRGOSHZINI,董事。委托代理人:孟令军,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圣娜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娜公司)诉被告亚洲采购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亚洲采购集团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浙01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亚洲采购集团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民辖终2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亚洲采购集团又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作出(2017)浙01民初592号之一民事裁定,不予受理该反诉请求,亚洲采购集团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民终18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孟令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娜公司诉称:2015年5月28日圣娜公司与亚洲采购集团签订了4份纺织品外销合同,合同编号为90001-90004,主要产品是针纺织围巾、帽子、头带等。双方约定由圣娜公司生产合同约定的产品并直接交货给亚洲采购集团指定的美国客户。出口的手续由圣娜公司委托。该次按合同出口美国的货物共计49689件合同货款金额116976.51美元,折合人民币72537134元。2015年10月26号,圣娜公司将货物送到上海,由圣娜公司委托报关以后,装船送往美国洛杉矶港口,有关的海运费和货损保险均由亚洲采购集团承担。当圣娜公司向亚洲采购集团催要货款的时候,亚洲采购集团称货到美国后客户认为交付货物的质量有问题,要求扣除4万多美金的货款,作为美国客户进行减价销售的补偿。但是亚洲采购集团没有提供书面的补偿要求书及进行减价销售的补偿。进行减价销售的任何凭据,所以圣娜公司予以拒绝。2016年3月2日亚洲采购集团在发给圣娜公司的邮件中,称要求圣娜公司承担25947.13美元,折合人民币160898.15元,由亚洲采购集团承担1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93015元,作为给美国客户减价销售的补偿。当时圣娜公司为了要早日要回全部货款,勉强地违心同意了亚洲采购集团在邮件中的要求。但由于洲采购集团实际上并未按这个邮件所列的承诺付清全部货款,所以这个这个承诺没有生效。2016年3月3日,亚洲采购集团向圣娜公司支付了6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3065元,实欠货款51976.51美元,折合人民币322306.34元。为此,圣娜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亚洲采购集团支付圣娜公司美金51976.5亿元(折合人民币322306.34元,按美元汇率6.20计算的);2、诉讼费用由亚洲采购集团承担。被告亚洲采购集团辩称:一、圣娜公司所供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15年9月8日,圣娜公司向亚洲采购集团提供的产品成分说明喷毛沙组腈纶45%、涤纶55%。烫钻组腈纶百分之百,冰岛毛组羊毛百分之30%,腈纶70%。10月20日,圣娜公司将喷毛纱组的大货样寄给亚洲采购集团。第二天亚洲采购集团将收到的上述喷毛沙系列的大货样发给了美国客户。10月26日圣娜公司将货物发往亚洲采购集团在美国的客户。11月2日经美国客户提供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腈纶55%、涤纶45%,与圣娜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成分标准截然相反,检验结果没有通过。11月13日,美国客户再次提供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腈纶33%涤纶67%检验结果仍然未通过。鉴于上述情况,双方之间一直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圣娜公司的回复。直到2016年3月2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就美国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罚款40947.13美元达成了一致解决方案:第一,关于订单号N90001至N90004,退款40947.13美元,由圣娜公司承担25947.13美元,亚洲采购集团承担15000美元;第二,亚洲采购集团本周向圣娜公司支付65000美元;第三,圣娜公司收到65000美元后2日内签署确认书;第四,圣娜公司签署确认书的下周亚洲采购集团支付圣娜公司余额26029.3美元;第五,圣娜公司在下周一帮助亚洲采购集团对发往法国家乐福的货物进行检验。圣娜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亚洲采购集团明确表示同意上述解决方案。圣娜公司的回复,显然是认可了其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认可了向美国客户退款40947.13美元以及解决方案的内容。2016年3月3日,亚洲采购集团将65000美元按照约定支付给了圣娜公司,而圣娜公司却没有签署确认书,并且扣留亚洲采购集团委托圣娜公司检验的发给法国家乐福的客户的货物。故亚洲采购集团不能支付余额26029.3美元。另外,由于圣娜公司所发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美国客户不再与亚洲采购集团合作,使亚洲采购集团失去了与美国客户的合作机会,圣娜公司应当为此负责。二、圣娜公司无故扣留亚洲采购集团货物,给亚洲采购集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6年3月2日,达成的解决方案当中,明确了圣娜公司帮助亚洲采购集团检验发往法国家乐福的货物,而圣娜公司在2016年3月8日验货后,却无故扣留了亚洲采购集团的价值29236.16元人民币的货物。亚洲采购集团多次催促,圣娜公司拒不安排对该批货物送货,致使亚洲采购集团无法履行向法国客户家乐福的发货义务。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亚洲采购集团被迫于2016年4月1日,重新订购了同等数量的货物。并另行委托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所花检验费为人民币6360元。为了及时将该批货物发给法国家乐福客户。亚洲采购集团被迫安排了空运的方式。将货物运抵法国。所花空运费为3718.82美元。这两笔费用原本应由法国客户家乐福来承担的检验费和运输费用。由于圣娜公司的原因造成由亚洲采购集团来承担,无形之中给亚洲采购集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理当由圣娜公司承担。由于亚洲采购集团超过约定时间发货,法国客户家乐福同样取消了与亚洲采购集团的合作,给亚洲采购集团造成了严重的商誉损失。综上,由于圣娜公司所供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无故扣留了亚洲采购集团发给法国客户家乐福的货物,已经给亚洲采购集团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维护亚洲采购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法裁判驳回圣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圣娜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产品购买订单,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亚洲采购集团应该按照合同提供纺织品,价款是116976.51美元。2、报关单,证明圣娜公司已经将所有的货物办理出口专用。3、往来邮件,证明双方就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者应付金额,就争议部分曾经达成过协议。4、汇丰银行的汇款单。证明圣娜公司仅收到了65000美金,余款5万多美金没有收到。5、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明圣娜公司已经将所有货物在海关交货完毕。被告亚洲采购集团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电子邮件,证明圣娜公司提供的有关的产品成分,亚洲采购集团告知圣娜公司根据美国客户测试报告晴纶55%,涤纶45%。2、电子邮件,证明圣娜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将喷毛纱系列的大货样寄给亚洲采购集团。3、电子邮件,证明亚洲采购集团于2015年10月21日将金银丝围巾、帽子的样品寄给美国客户。4、提单,证明圣娜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将货物发往美国客户。5、检验报告,证明2015年11月2日。美国客户提供检验报告结果为晴纶55%涤纶45%。6、检验报告,证明2015年11月13日,美国客户提供检验报告结果为晴纶33%、涤纶67%。7、电子邮件,证明2016年3月2日。美国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罚款40947.13美元,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8、汇丰银行汇款单,证明亚洲采购集团于2016年3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65000美元。9、采购订单、订单号66SSA16FRCA0417,证明亚洲采购集团于201515年11月12日向温岭市汇丰帽业有限公司订购巴拿马帽604件、博尔萨利诺帽1572件,价值人民币29236.16元。该批货物发往法国家乐福客户。10、运作采购订单确认书,证明亚洲采购集团于2015年11月12日与法国家乐福进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巴拿马帽604件、萨利诺帽1572件,价值其7507.6美元。11、发票,证明亚洲采购集团于2016年3月7日为家乐福进口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开具了价值5816.4美元、1691.2美元的发票。12、纺织品检验报告编号XMNWT00124430,证明上述货物在原告进行检验形成《纺织品检验报告》,但货物因原告扣留没有发往法国家乐福。13、电子邮件,证明亚洲采购集团于2016年3月15日、17日,催促原告安排送仓,否则由原告承担损失。14、采购订单、订单号为66SSA16FRCA0417,证明由于原告扣留了货物,被告向温岭市汇丰帽业有限公司订购帽子,导致被告无法向法国家乐福客户履行交货义务。15、华测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发票,证明亚洲采购集团支付该批货物检测费人民币6360元。16、空运费发票,证明亚洲采购集团额外支付货物航空运输费3718.82美元。17、公证受理通知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亚洲采购集团为本案应诉答辩提供材料,额外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800元、港币6820元。18、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被告为本案支付翻译费用4388元人民币和1510元人民币。19、聘请律师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亚洲采购集团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结合当事人的意见,认证如下:一、关于原告圣娜公司的证据。亚洲采购集团对圣娜公司证据1、2、5的真实性、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恰恰证明了发往美国客户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确认其证据效力。二、关于被告亚洲采购集团提交的证据。圣娜公司对亚洲采购集团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电子邮件不能证明质量有问题;对证据3、5、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对方自行寄送样品,合同中双方也未约定检测机构;对证据4、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并没有同意电子邮件中关于存在质量问题和可以扣款的说法;对证据9-19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2、4、7、8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确认其证据效力;证据3系被告与案外人联系邮件,证据5、6中被检验产品与圣娜公司公司的关联性不明;证据9-17反映内容与本案争议系不同法律关系;证据18、19可以证明亚洲采购集团获得了相关服务,但未有实际支付凭证,尚不能证明实际支付数额。综合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5月28日亚洲采购集团发出4份订单向圣娜公司采购帽子等产品。双方约定金属贝雷帽的织物含量为:50%腈纶和50%绦纶;编织秘鲁帽的织物含量为:30%羊毛和70%腈纶;镶嵌连结头带型帽的织物含量为:100%腈纶。合计货款116976.51美元。2015年9月8日,双方以邮件确认织物含量为:“喷毛纱组45%腈纶、55%绦纶;烫钻组100%腈纶;冰岛毛组30%羊毛和70%腈纶”。2015年10月23日,圣娜公司以桐庐王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出口,报关单显示商品编号为65050099的针织帽子织物含量分别为45%腈纶、55%绦纶和30%羊毛、70%腈纶。2015年10月26日,该些货物出运美国洛杉矶。2015年11月3日,亚洲采购集团向圣娜公司发邮件称:“请看附件的测试报告,喷毛纱这款成分测试没通过,测出来的是55%腈纶、45%绦纶,和你之前给我们的成分刚好反过来了。请尽快告知原因。客人要在仓库里把所有这些标重新贴贴纸,肯定会有费用产生,请知悉。”2016年3月2日,亚洲采购集团向圣娜公司发邮件称:“根据我们的通话,关于订单号N9001-9004扣款(chargebacks)40947.13美元,我司同意承担15000美元,贵司承担25947.13美元。关于订单号N9001-9004付款,我们本周会向贵司支付65000美元,并于贵司在收到余额后2日内签署附件确认书的下周向贵司支付余额26029.3美元。同时,贵司将帮助我司在下周一进行家乐福检验。请回复并确认。”当日,圣娜公司邮件回复称:“我们同意您的安排。”2016年3月3日,亚洲采购集团向圣娜公司支付65000美元。但此后剩余的26029.3美元未支付。圣娜公司起诉后,为本案提交了相关证据的翻译件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庭审中,双方确认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按6.201计算。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适用内地法律,该约定有效,故本案以内地法律为准据法。亚洲采购集团向圣娜公司发送采购订单,圣娜公司予以接受,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圣娜公司应依约履行发货义务并承担货物瑕疵担保责任,亚洲采购集团应依约及时支付货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对织物含量标准予以变更,圣娜公司应以变更后的成分标准作为合同履行时的质量标准。圣娜公司发货后,亚洲采购集团提出质量异议,双方又以邮件形式对合同价款重新进行约定,故亚洲采购集团应按照变更后约定一致的价格支付货款。圣娜公司主张价款的变更系迫于回款压力,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亚洲采购集团以圣娜公司扣留其其他货物作不付款抗辩,因有关扣留货物的争议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本案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因亚洲采购集团未依约付清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圣娜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于圣娜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的数额,应以双方约定变更一致后的数额为准,故本院对于剩余26029.3美元兑换人民币161408元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圣娜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亚洲采购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圣娜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1408元;二、驳回杭州圣娜针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5元,由杭州圣娜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72.5元,由亚洲采购集团负担人民币3072.5元。杭州圣娜针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亚洲采购集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杭州圣娜针纺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亚洲采购集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并且未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 判 长 余 晟审 判 员 章保军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季三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