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立玲诉鞠宪伟、鞠宪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立玲,鞠宪伟,鞠宪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监4号原审原告孙立玲,女,1960年出生,汉族,职业退休工人,现住肇州县。原审被告鞠宪伟,男,1977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原审被告鞠宪涛,男,1982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原审原告孙立玲与原审被告鞠宪伟、鞠宪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黑062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姚鹏方审判员 刘永生审判员 刘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