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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立玲诉鞠宪伟、鞠宪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立玲,鞠宪伟,鞠宪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监4号原审原告孙立玲,女,1960年出生,汉族,职业退休工人,现住肇州县。原审被告鞠宪伟,男,1977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原审被告鞠宪涛,男,1982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原审原告孙立玲与原审被告鞠宪伟、鞠宪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黑062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姚鹏方审判员  刘永生审判员  刘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