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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417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杨某1,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2由原告抚养,男孩杨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原告的个人财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杨某12003年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男孩杨某3,××××年××月××日婚生女孩杨某2。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我曾于2016年4月起诉到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法院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判决生效后,我们仍没和好,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提出如上请求。杨某1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婚生男孩杨某3,××××年××月××日婚生女孩杨某2。因二人性格差异,缺乏了解,婚后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情况发生,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起诉到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未准予其离婚,现在原告认为其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李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杨某2,婚生男孩杨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追要原告的个人财,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夫妻双方虽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李某也不能提供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赵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