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文杰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辽02刑更1354号罪犯王文杰,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青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文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已缴纳)。在该犯缓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的缓刑部分;以罪犯王文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文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部财产。宣判后,罪犯王文杰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8)沪高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4日被投入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8月17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辽刑执字第9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文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刑监字第59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文杰案进行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4)沪高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刑二初字第44���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以罪犯王文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文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现刑期至2024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王文杰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2017年7月31日,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请撤回对罪犯王文杰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王文杰的减刑建议。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