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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耀云、文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耀云,文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387号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288号御邦小区85栋101房。法定代表人:石运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龙,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耀云,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告:文灿,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耀云、文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