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耀云、文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耀云,文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387号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288号御邦小区85栋101房。法定代表人:石运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龙,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耀云,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告:文灿,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耀云、文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