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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文生与赵子栋、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生,赵子栋,王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948号原告:陈文生,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子栋,男,1982年6月13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艳红,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陈文生与被告赵子栋、被告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文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整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文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文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纪法院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秦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