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马小龙与何倩倩、何兴福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龙,何倩倩,何兴福,李米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9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小龙,男,生于1995年8月5日,回族,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何倩倩,女,生于1998年12月5日,回族,宁夏海原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何兴福,男,生于1970年8月13日,回族,宁夏海原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李米爱,女,生于1974年3月25日,回族,宁夏海原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龙与被执行人何倩倩、何兴福、李米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0000元,未受偿40050元,执行费1101元未缴纳。经向各金融机构、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企业登记信息;经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米爱名下登记有×××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故现采取冻结车户措施,被执行人何倩倩、何兴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案件执行期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奎力审判员苟飞飞审判员安治超二○一八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杨旭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