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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均合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邯郸市品信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均合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邯郸市品信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均合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百楼乡太保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87036658Y。被执行人邯郸市品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42号,组织机构代码663651963。法定代表人白电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均合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品信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永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红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