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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黑水县致良友林锰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汶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昌都江达县龙和矿业有限公司,王和廷,李光贤,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法定代表人:王和廷,总经理。被执行人: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巴县三岔河北路公安局住宅楼二单元一楼。法定代表人:冯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黑水县致良友林锰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南街81号第一幢2-3号。法定代表人:王和廷,总经理。被执行人:汶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杨柳湾。法定代表人:王和廷,总经理。被执行人:西藏昌都江达县龙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地区江达县江达镇退休村。法定代表人:杨汉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和廷,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光贤,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杨志刚,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黑水县致良友林锰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汶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昌都江达县龙和矿业有限公司、王和廷、李光贤、杨志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川01执1409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李光贤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6号6栋5单元2楼3号的房屋(权0398259,68.1平方米)、被执行人杨志刚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107号北楼栋13楼06号房屋(权1107413,329.36平方米)、被执行人王和廷有位于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栋1楼12号的房屋(权1304350,307.86平方米);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铅锌矿采矿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黑水县致良友林锰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汶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昌都江达县龙和矿业有限公司、王和廷、李光贤、杨志刚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6825907.87元及对应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晓宇 更多数据: